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4月15日上午8点左右,正值早高峰时段,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滨河路,发生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致命交通事故,别克车主停车开门撞倒后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随即遭奥迪车主碾压,致一名男子当场死亡。
针对此案,律师分析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别克车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也将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事车辆驾驶人被警方传唤,警方排除毒驾、酒驾嫌疑
16日,大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发布警情通报,经初查,一辆别克牌小型客车驾驶人停车后开门时,与左侧后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摔倒,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后方驶来的一辆奥迪牌小型客车碾压并向前拖行后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摔倒后无碍。
事故发生后,涉事车辆驾驶人被警方传唤,已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通报
律师:别克车主负主要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针对这起因“开门杀”引发的悲剧,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主任杜伟进行了专业解读。
“别克车驾驶员开门行为是事故源头、核心过错,没有突然开门,就不会摔倒,更不会被碾压。奥迪车驾驶员碾压是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之一,但属于介入因素,奥迪驾驶员对前方突发障碍避让不及,存在疏忽,但过错程度明显轻于开门方。司法实践中,开门杀致人死亡,开门方一律主责,后车碾压方次责。”杜伟提到。
他表示,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别克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面临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这起事故中,若奥迪车驾驶员存在未安全观察、未及时避让等过错,需承担次要责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奥迪车主可能面临罚款、记分等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方面,杜伟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别克驾驶员开关车门妨碍通行,是事故主要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奥迪车驾驶员若存在未安全观察、未及时避让等过错,需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车正常骑行无过错则不担责。
涉事车主需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民事赔偿,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若不足,根据责任划分由驾驶员个人本人用个人财产继续赔偿。
此外,死者家属是否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杜伟认为,如果别克驾驶员被刑事立案,家属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炒股配资代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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